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10)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
二、申请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①乡镇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②县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③市级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
3、气源条件:有长期、稳定的气源保证;
4、企业的技术安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5、提供完善可研、初设、竣工和监理报告等技术条件;
6、符合当地燃气应用规划的供气区域;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保证安全供气;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登记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企业资金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原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原件);
7、发起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供气协议(原件);
9、主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证件;
10、供气系统流程、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11、投资100万以上建设工程实施的工程监理合同;
12、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及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审查报告;
13、投资100万以上工程建成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4、提交供气区域的燃气应用规划;
15、企业供气区域范围平面图。
四、办理程序
1、企业首先向供气区域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然后逐级上报;跨行政区域供气的,由供气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报送;
2、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到经营地实际踏勘,并进行专家评审,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批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信息条形码:686465109486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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